序 言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始建于1975年,前身是“银川市中学教师训练班”,1979年更名为“银川市教师进修学校”,1986年再次更名为“银川师范学校”,1995年在师范学校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宁夏幼儿师范学校”。2005年与原银川市光华职业中专学校、银川市商业学校、长城英豪学校合并成立了新的“宁夏幼儿师范学校”。2014年宁夏幼儿师范学校升格为“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一所专门培养学前教育师资的学校。学校坚持以教书育人为使命、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满足社会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为己任,秉承“励志、笃学、求实、敬业”的校风,弘扬“爱和责任”的校训精神,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较强、西北一流、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高水平高等专科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现代高校制度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宁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为宁夏幼专;英文名称为Ningxia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缩写为NPEC。
学校网址为http:// www.nxysedu.com/。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国际科教城。现有校本部A区(银川市滨河新区国际科教城)、校本部B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庆石油城东2.5千米)、校本部C区(银川市兴庆区湖滨西街5号)。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逐步把学校建设成多功能、有特色、西北地区一流、全国有影响并具有较高水平的新型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并逐步发展成为全区幼儿教师培养中心、幼儿教师培训中心、幼儿教育信息网络中心、幼儿教育科学研究中心和社区早期家教推广服务中心。
第六条 学校以培养适应素质教育需要、具有创新精神、实践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幼儿教师为人才培养目标。
第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学校坚持依法治校,依靠全体师生员工办学。
第八条 学校为普通高等专科学历教育,在学前教育、艺术教育、科学教育、英语教育等专业的基础上,适时调整专业数量,稳步推进专业建设,不断提升专业建设水平。
第九条 学校实施的教育类型为普通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分中专、大专两种,以专科生教育培养为主。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接受学历教育的中专、大专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学校按国家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紧密结合银川市、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深化人才培养改革,推进政、产、学、研、用有机结合,推动协同创新,充分发挥服务社会的功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开放式、多元化办学,积极推进继续教育、培训教育、幼教集团、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办学模式健康发展,不断丰富办学形式。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三条 学校由银川市人民政府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管理学校,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及类别等重要事项;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学校领导人。
学校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者为自治区教育厅,具有核准学校章程,监督和指导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保证学校办学经费,不断增加办学投入;支持学校开展履行办学功能的各项活动,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实行自主管理、民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及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经审批依法自主招生,拟订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中专与大专及各系(部、中心)、各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相关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积极开展校企(幼儿园)合作、国际合作办学,依法管理,确保合作办学持续稳定发展;
(八)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九)依法自主评聘、解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十)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经费、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育人为本,积极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发展和壮大学校实力,始终保持较高的整体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尊重和保障师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围绕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向举办者报告在办学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
(八)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依规对教职工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岗位职务聘任制度、管理岗位职级制度及工勤岗位劳动合同等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监督权和申诉权;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五)就职称评定、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合同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二)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五)坚守道德良知,遵守学术规范,追求学术理想,维护社会道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法律法规及合同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师发展机制,鼓励教师深造,加强教师培训,重视和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第二十四条 教师应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享有治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人员,应当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学校通过相关机构,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离退休人员方针政策,维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由学校聘任人员、兼职人员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并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学 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并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与奖励,按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六)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申辩权和申诉权;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完成学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维护学校荣誉、秩序与利益;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生活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相应帮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学生开展创新活动,支持其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勤工助学等,对其就业、创业进行指导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改善办学条件,为学生学习和成长提供必要资源。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学校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其领导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办学,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马克思主义教学科研、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坚持文化立校,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弘扬“爱和责任”的校训精神,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中心)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履行“两个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独立开展工作。
学校党委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负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廉政教育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行政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教学、科研和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坚持校务公开,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议精神,组织实施党委会议决定的有关工作,对重大、重要行政事项研究、决策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研究确定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项。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由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党政职能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撤销非常设机构。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设立“幼教集团”、“培训中心”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营管理。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对学术事务进行决策、评定、审议和咨询。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名师参加。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下设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学校下列事项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1、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6、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7、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8、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涉及学术方面的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监督与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学校坚持民主办学,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知情权、监督权。学校建立校领导接待日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在系(部、中心)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代表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履行相应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团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人民团体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六章 教学与科研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实行校、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系(部、中心)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及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享有学校赋予的相应管理权限,在学校的指导和监督下相对独立自主运行。学校可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适时对系(部、中心)进行调整。
第五十八条 系(部、中心)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系(部、中心)实际,制定、实施系(部、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育教学活动,开展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拟订系(部、中心)年度招生计划,负责师生的教育与管理;
(四)拟订系(部、中心)办学经费年度预算,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拟订系(部、中心)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聘任方案,根据学校授权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六)制订系(部、中心)内部工作规则;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九条 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负责系(部、中心)事务管理的决策与执行,通过系(部、中心)党政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保证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系(部、中心)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系(部、中心)主任主持。
第六十条 系(部、中心)党组织负责系(部、中心)思想政治、党的建设等工作,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参与系(部、中心)管理,支持系(部、中心)主任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系(部、中心)主任全面负责系(部、中心)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校长和本系(部、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系(部、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六十三条 系(部、中心)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系(部、中心)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系(部、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十四条 系(部、中心)建立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大会)制度,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系(部、中心)民主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立研究机构。研究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七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六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办学经费和各类奖助资金。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建立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科学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保护和使用。学校依据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购置、入库、领用、保管等管理细则,确保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和校园环境。
第八章 校友、校徽、校庆日
第六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过、获得学业证书的人士;曾在学校工作或被聘用工作过的人士,以及享有学校荣誉证书及荣誉称号的人士。校友对学校发展享有一定的参与管理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广大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校友分会为校友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以校训“爱和责任”为基点,造型是汉字“幼”的变体,形成摇篮意境,整体呈“心”形,体现爱心、责任心。色彩以红绿为主色,配辅色黄紫,充分表现活泼阳光的幼师人。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公历6月28日。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